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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确保减刑假释公正的重要因素
所属分类:
法治动态
发布时间: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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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强调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的互相制约;进行裁前社会公示则有利于扩大知情面、接受社会监督;审判方式从书面审向开庭审理和提讯转变,有利于从程序上确保实质性审查;而减刑、假释裁定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则可以倒逼实体公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一司法解释首次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必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减刑、假释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结合目前的审判实践,对照已有的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该规定有以下几方面重要突破。
第一,强调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互相制约。
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监狱方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等行使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检察机关在各个监狱都设有驻监检察室,对刑罚执行过程,包括减刑、假释环节进行全程监督,行使的是监督权;而审判机关则依据监狱的提请建议和检察院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行使的是裁判权。这三项权力互相制约,可以最大程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但在日常审判实践中,提请权的行使主要以监狱中的改造表现(奖惩记分)为依据,对刑事判决义务的履行和社会影响方面考虑得相对不足。监督权的行使没有明确的路径和具体的规定,既有不当干预提请权等不够规范的情况,也有监督弱化虚化力度不够的问题。裁判权的行使多以形式审查、书面审查为主,对实质性问题和提请中存在的疑点调查核实不够。此次规定在原有的要求检察机关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检察机关有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审判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性审查要求,如要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要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提请假释的还要审查假释对象的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这些规定都有助于规范和强化监督权、裁判权的行使,使得三项权力之间能够更好地配合和制约,确保审判机关兼听则明,公正地作出裁判。
第二,裁前向社会公示有助于了解社会反响和社会接纳度,有助于扩大知情面、接受社会监督。
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接受改造,是一个脱离社会、相对封闭的过程,但提请减刑、假释则增加了罪犯提前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也可能增加社会风险,所以向社会公示是了解社会反响和社会接纳度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知情面、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此次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而此次明确要求向社会公示,则更加符合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判的内在规律,有助于监督的落实。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一是在网上设置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专栏,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完善公示反馈机制,将公示反馈纳入相对独立的12368热线诉讼服务平台。三是如果在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将根据反映的情况由合议庭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纳入开庭审理范围,作为庭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理,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四是强调对异议人的保护措施,审判人员不得向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泄露异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身份等情况。对因反映真实情况,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在押罪犯,建议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对异议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审判方式从“见材料不见人”向开庭审理和提讯转变,从程序上确保实质性审查。
从司法实践和各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力量配备来看,目前仍是以形式审查、书面审查为主,即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但此次规定将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带来根本性的变化。首先,规定明确了开庭范围。规定将原来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改为“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从导向上看更加鼓励开庭审理,同时还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纳入应当开庭范围,回应了社会的关切。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落实这一规定后,开庭案件可能超过10%。其次,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鼓励法官审理案件要落实“见面”原则,而不是以前的见材料不见人,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落实这一规定后,提讯比例可能超过30%。所以,加之开庭的情况,原先近一半的案件的审理方式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相关法院必须要从人员和力量配备上给予充分保障,确保程序执行的刚性要求。第三,要求开庭体现一定的对抗性。如规定明确,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出庭,检察人员和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在庭上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再次,规定还创造性地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可以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确保实质性审查的落实。
第四,减刑、假释裁定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倒逼实体公正、文书更讲理。
为满足快速审理的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在审判实践中以模板化、格式化居多,个案的针对性不强。此次规定首次明确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必备要素,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同时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文书上网,一方面是对裁前公示和审理结论的一个交代,说明案件的公开是连续性、全方位的,不仅程序上公开,实体上也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文书上网也是倒逼裁定书讲理要个性化。要通过对个案的全面审查体现刑罚执行的个别化,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刑罚机关的提请建议,都要阐述相关的理由和考量的因素,确保“宽其所宽,严其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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