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24-22960448
网站首页
首页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资质荣誉
同文业绩
相关链接
人才招聘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类服务
房地产法律类服务
诉讼业务类服务
知识产权类服务
税法咨询服务
海关报关、通关咨询服务
专业团队
经典案例
新闻资讯
法治动态
学术成果
诉讼常识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导航
首页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资质荣誉
同文业绩
人才招聘
相关链接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类服务
房地产法律类服务
诉讼业务类服务
知识产权类服务
税法咨询服务
海关报关、通关咨询服务
专业团队
经典案例
新闻资讯
法治动态
学术成果
诉讼常识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动态
>
法治动态
“和田天枣”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
所属分类:
法治动态
发布时间:
2019-05-16
分享到:
本报讯 上海大山合菌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包装袋上因印有“和田天枣”字样,并在南通通润发超市销售,被拥有“天枣”商标的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日前,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二审调解,被告大山合公司赔偿原告5.5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被告南通通润发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天海绿洲公司系“天枣”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在业内获得多项省级、国家级荣誉,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新疆著名商标等,在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2013年2月16日,天海绿洲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南通通润发公司八仙城店购买了大山合天枣5A和大山合天枣3A各一袋。公证员将上述所购物品及发票进行了拍照封存。大山合公司认可案涉商品系其生产并销售给通润发公司。
天海绿洲公司认为,大山合公司与通润发超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其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嫌侵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一审庭审中,法院当场拆封了封存的商品,发现大山合天枣3A在包装上标注有“和田天枣3A”文字,包装背面文字说明记载:新疆和田枣与内地同类枣相比,具有个大、皮薄、肉厚、味甘的特质……素有“天枣”之美誉。大山合天枣5A产品包装上印有“天枣”、“和田”等文字。两袋产品包装袋背面均注明了原料来源为新疆和田。购买发票显示产品名称为大山合和田天枣(3A)、和田天枣(5A)。
法庭上,大山合公司提交了新疆阿克苏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及阿拉尔满园春果品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出具的说明,辩称天山以南附近出产的红枣,部分百姓或是当地社员习惯称之为天枣,认为“天枣”系当地特定区域枣类的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咨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该协会回函称“天枣”不是新疆当地百姓就天山以南绿洲所种植的经天山雪水浇灌的红枣的习惯称呼,且“天枣”系新疆天海绿洲公司的注册商标。
法院另查明,天海绿洲公司针对大山合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在全国各地多家法院提起诉讼。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根据大山合公司目前举证,不足以证明天枣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涉案产品将与“天枣”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天海绿洲公司“天枣”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大山合公司生产、销售,通润发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因被告超市提供了合法进货渠道,并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行为。
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侵权物价值、侵权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大山合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天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通润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大山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上述协议。(顾建兵 王立朋)
■连线法官■
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判断依据
“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包括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法定的通用名称为有权的组织设定或确定,一般体现在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时,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姜安安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认定法定的通用名称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对某一名称的解释等。本案中,大山合公司未能举证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收录“天枣”的术语或概念,并明确其定义及认定标准,因此“天枣”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
新闻资讯
法治动态
学术成果
诉讼常识
Copyright ©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08003247号-1
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服务电话
024-22960448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