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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QQ盗窃他人财物

本报南昌8月11日电  (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王俊华  罗建安)利用QQ14次盗取他人现金2.7万余元人民币。今天,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聪、陈某、杨丽某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初,90后广西无业人员杨某聪同女友杨丽某、80后海南无业人员陈某及“林叶汉”(在逃)、“大哥”(在逃)流窜至江西省赣州市。首先由杨某聪、林叶汉等人通过互联网,从“黑客”处购得大量被盗的QQ号码及密码后,杨某聪、陈某、杨丽某及林叶汉、“大哥”使用QQ登录器依次登录被盗QQ号码,并冒用QQ主人身份,以有朋友汇钱给自己、身上没带银行卡、想把钱汇到被害人银行卡上为由,从而骗得被害人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而后,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至临时申请的支付宝账号上,再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功能或财富通等方式,从银行ATM机将钱盗走,少则500元,多则5000元。

    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1月4日,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杨某聪、陈某先后14次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盗得赵某等14名被害人2.7万余元,其中,杨丽某参与盗窃4次,盗得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多次窃取他人银行卡内的钱财,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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