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关于《企业破产法》【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23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立法·要点注释]

法院经审查,破产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如此有利于防范债务人借破产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借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在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2013 年9月 16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2011 年9月26日)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参考观点]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可以上诉。当事人对其他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裁定的原审法院申请复议或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我国立法不允许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提起上诉。①
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其认定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时间点应当是破产案件受理时,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受理时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而不是破产受理后破产宣告前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②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一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06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一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80页。




《企业破产法》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没有安排救济措施,即当事人无权通过提出异议、复议、上诉等方式改变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实质合并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合并作为破产财产,各个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此归于消灭,各成员的债权人均以合并后的资产按照法定顺序受偿,这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在《企业破产法》没有安排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为了兼顾当事人权利保护、程序效率以及上级法院监督的平衡,对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实质合并审理的破产案件,《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为利害关系人安排了申请复议的权利救济途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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