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所有债权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在清偿时,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人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如果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就会造成个别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实际受偿的不平等,使得个别债权人能够全部或大部分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较少得到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为了保障在债务人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的破产债权人都能够得到平等的清偿,有必要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否认这种清偿的法律效力,防止债务人以个别清偿为名转移或转让企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理解该条款时,应当注意如下三点: 第一,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是指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清偿债务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受清偿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清偿部分将被依法追回。 第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 第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行为包括所有的清偿行为,不论债务是基于何种原因,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① ①参见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版,第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