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关于《企业破产法》【通知债权人与公告】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25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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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通知和公告,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已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行为。通知的意义在于,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已知债权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公告的意义在于,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有关事项,告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未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有关债权人的分布情况、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具体情况,在全国或地方性的公共媒体上登载。法院的公告一旦作出,则视为法院已经通知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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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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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对于其他债权人,则可以通过公告方式知悉破产受理事宜,但关于已知债权人的确定问题,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实务中,已知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或者清算责任人提交的财务报告或清算报告确定,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第八条规定,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初步判新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其他途径比如可以通过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债务人诉讼、执行案件信息获取已知债权人信息。虽然本条文规定的通知义务人为人民法院,但亦可以由管理人协助履行通知义务,而且,管理人还可以将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相关文书的参考范本等于协助通知时一并提供于债权人,便于为其申报债权时提供指引。对于税款债权人,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应税收征管机关申报债权。

同时,“已知债权人”是个变化的过程,随着相关工作的开展,管理人可能进一步发现其他的已知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及时参与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人此时可以继续向该些债权人通知破产受理及相关事宜,而无须再由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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