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01【立法·要点注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问题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要点注释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债务人继续参与有关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01【立法·要点注释】执行程序是指法院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司法权,依据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
第十七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立法·要点注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所有债权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在清偿时,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人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的比例...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