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两大破产原因的具体分析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采取了内、外相结合的复合标准。具体来说,破产原因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形,外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内部“资不抵债”。第二种情况,外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内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 (1)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例如:土地使用权;厂房)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例如:弃企跑路) (3)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意味着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获清偿,其他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