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企业两大破产原因的具体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24    作者:辽宁同文-田丽群

企业两大破产原因的具体分析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采取了内、外相结合的复合标准。具体来说,破产原因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形,外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内部“资不抵债”。第二种情况,外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内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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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 “非流动性”, 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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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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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例如:土地使用权;厂房)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例如:弃企跑路)

(3)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意味着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获清偿,其他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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