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破产抵销的禁止规定的例外
发布时间:2022-07-08    作者:辽宁同文-吴佳潼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破产抵销的禁止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讨论的是破产抵销禁止的例外,即别除权之债权,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四十五条。

、别除权之债权的优先受偿性
基于别除权产生的基础权利,别除权的债权具有的特征之一是优先受偿性。该优先受偿性不同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从债务人无担保财产中的优先随时清偿,更不同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性质不同而必须在清偿顺序上区分先后,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是针对特定担保财产行使的,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即可继续予以个别清偿。
一般认为,只要将特定财产之价值予以变现,别除权之债权即可先予清偿,而无需等待统一的破产分配程序。

二、别除权之债权的破产抵销不受禁止抵销的限制
应当明确别除权的债权作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亦应属于破产债权。别除权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债权,而设置的物权担保只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是在受偿方式上的不同,并没有改变其是对债务人设立的债权的基本性质。
因此,别除权的债权的破产抵销实质上是民法的抵销权,且不论对其适用破产禁止抵销的规定,最终对破产财产以及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均无不利影响,自然别除权之债权无须受破产法规定的禁止破产抵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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