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债务人的影响
租赁物的处理将直接影响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即承租人财产。简言之,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过程,也是逐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过程。若进入破产程序后,租赁物处理不当,则有可能使得债务人前期支付租金的努力付之一炬,进而导致债务人财产权利受损。
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租赁物如何处理会实质影响到破产程序参与各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施加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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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债务人的影响
租赁物的处理将直接影响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即承租人财产。简言之,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过程,也是逐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过程。若进入破产程序后,租赁物处理不当,则有可能使得债务人前期支付租金的努力付之一炬,进而导致债务人财产权利受损。
(二)对出租人的影响 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出租人为减少自身损失,通常做法是取回租赁物,然而取回租赁物并不一定能最小程度地减少其损失。 1、出租人取回租赁物需要付出高额的运输成本及仓储成本,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将导致租赁物价值的减损。 取回租赁物后,出租人需要对租赁物进行管理维护,维护费用也将是一笔支出,甚至可能造成租赁物的部分毁坏。 2、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出租人极小概率会将租赁物再次投入生产运营,那其必然面临租赁物的变价转让问题。但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了解程度、对相关行业的熟悉度都不及承租人,可能导致租赁物的变现价格并不理想。 此外,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后,管理人在破产债权核查时必将租赁物的价值予以核减。这也将确定了管理人基于此考虑需确定合适的核减标准,不合理的变卖转让款不易得到管理人认可,也就会导致变卖的时间成本过大。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若限制出租人的取回权,将租赁物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将会提高其他债权人的受偿率。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债务人需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的合同租金,这一部分费用需要作为共益债务予以支付,而共益债务需要在一般债权人受偿之前予以清偿。这种情况,在租赁物的残值超过债务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情形下是可取的,但对于租赁物的残值不足债务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且债务人无产可破或财产较少的情况下,是一种不可能的选项。 若允许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一方面,在租赁物的残值超过债务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情形下,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这也不符合管理人依法履职的要求。另一方面,租赁物的残值不足债务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情形下,租赁物处理的金额无论高一些还是低一些,从表面上看,与出租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并无关系,因为无论如何,其他债权人都无权参加分配。而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对租赁物的处理实质上失去了控制。 若其他债权人对出租人处理租赁物的价格不予认可,管理人按照出租人处理价格对其债权申报金额进行相应核减,则必然会招致其他债权人的反对,从而可能导致债权确认诉讼的产生;若管理人对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对应的债权申报金额均不予认可,则出租人必然不会满意,从而也会导致债权确认诉讼产生。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