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05-20    作者:辽宁同文-田丽群




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撤销权与民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区别


1

成立的前提不同







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破产撤销权。




2

权利的行使主体不同







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

适用范围不同





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还包括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个别清偿行为等。





4

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5

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





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图片
END


Copyright ©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08003247号-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