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程序是指当债务人面临债务危机时,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谈判,约定进行展期或者免息等优惠条件偿还债务而不消灭企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一)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出资人等不可以申请和解) (二)债务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三)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一)和解协议的成立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和解无表决权) (二)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一)债务人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整与和解可转破产清算) (二)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程序进入破产清算,则不能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一旦宣告破产进入清算阶段。企业将走向不可逆的死亡,不能再转入重整与和解) (三)重整、和解之间不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