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发布时间:2022-06-01    作者:辽宁同文-田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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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61日起施行。施行15年里,企业破产法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该法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58,“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规定可知,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还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也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现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窄。首先,企业破产法是仅适用于企业破产的“半部破产法”,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导致其对个人债务问题无法处理。其次,企业破产法未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最后,企业破产法未充分考虑其他主体破产问题。如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仅能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无法使用重整、和解程序以更充分地利用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与公平清偿;适用范围未考虑非营利法人;未规定地方政府债务的处理;在农业、教育等领域,现行特别法律对清偿顺序作出了不同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等。这些都是企业破产法再次修改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平时,我们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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