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破产取回权
发布时间:2022-08-03    作者:辽宁同文-田丽群
-破产取回权-


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38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




破产取回权的四大特征:

01
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被受理破产申请,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02

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03

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04

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规定取回权的原因在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只要是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不论是否是债务人的财产,都应移转于管理人控制和支配。因此,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就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控制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取回权的作用在于,一方面是有助于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恢复其对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有助于管理人甄别其可控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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