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破产债权确认中劳务债权清偿顺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8-04    作者:辽宁同文-田丽群

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而职工债权作为优先债权(除消费者购房权、担保权、建设工程款债权外),在大部分有产可破的案件中,基本可以获得足额清偿或部分清偿。而劳务债权若作为普通债权往往清偿比例较低甚至清偿率常为零。因此,在破产案件中,是否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换句话说,劳务债权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会对债权人自身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都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般来说,“劳务报酬”与“劳动报酬”是法律概念而非事实概念。在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调查确认过程中,管理人应根据主体身份、款项性质等方面加以灵活把握。劳动报酬或劳务报酬都是基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人关系而产生的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其并非依据客观事件和行为而产生。因此,“劳务报酬”与“劳动报酬”及“工资”的含义,需要依据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予以确定。
实践中不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情形,较为典型的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不仅是破产法与劳动法交叉的问题,还有社会问题混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现为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成为了将农民工劳务费作为职工债权清偿的法律依据。
不难看出,从立法和司法的精神上,破产法及相关解释仍然是以尽可能保护劳动者为第一要务,这也是强化了破产法公法的属性,但不能忽视了破产债权中仍然具备的私法属性。劳务报酬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的核心关键在于建立何种法律关系,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对于管理人来说,优先债权固然重要,但多一份优先债权就意味着对普通债权人利益的减损,这需要破产案件工作者不仅要通晓破产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还要了解其他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职工债权认定的具体问题上,需要结合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劳动报酬”、“工资”等法律概念的具体含义。即劳务报酬在破产法语境下,不能直接归于“工资”的范围,亦不能直接认定为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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