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权人如何行使表决权?
发布时间:2022-08-05    作者:辽宁同文-胥祥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时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共同申报一笔债权,因此全体连带债权人作为一个权利主体行使表决权,即全体连带债权人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关于表决权的效力,应当由全体连带债权人一致同意或不同意,该票为有效表决票。如全体连带债权人就表决事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该票为无效表决票。全体连带债权人可以委托一位连带债权人或者共同委托一位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则代理人的表决行为对全体委托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因各委托人之间就表决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代理人无法表决,或代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意见分别表决的,该表决票为无效表决票,按弃权处理。



连带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异议,部分连带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以全体债权人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关于连带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异议,债权人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不服的,或者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部分连带债权人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应当以全体连带债权人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异议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为全部连带债权。


Copyright ©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08003247号-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