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时间:2022-08-23    作者:辽宁同文-吴佳潼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联系与区别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利益冲突重点不同

1、强制清算,公司的资产是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利益均能得到全额保护,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故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股东之间;

2、破产清算,公司基本是资不抵债,股东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故该程序主要侧重于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解除财产保全及执行中止效力不同

1、强制清算,对未执行完的诉讼无中止效力。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不产生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效力及中止对被申请人财产执行的效力。由于强制清算程序没有冻结公司财产的效力,所以强制执行行为在清算期间是可以进行的。

2、破产清算,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并入破产清算程序集中解决,不允许个别清偿,甚至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予以撤销,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清算组、管理人的构成不同

1、强制清算,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2、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通常由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指定的方式可以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各地管理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此外,如果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成立清算组的,或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范围的,人民法院可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四、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1、强制清算,清算组发现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如该债务清偿方案经债权人同意及法院认可且履行后,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如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对被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被申请人也可以依法提起破产申请。

2、破产清算,原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管理人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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