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互负债权债务;双方债权债务的标的指向同一种类;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已到期。
而在破产法中,对于抵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并不要求彼此的债权债务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给付,即不受品质和种类的影响。也不要求双方的债权债务是否到期。只要被受理破产,未到期的债权通通视为已到期,这就跟民法中的抵销权不同了。
破产法中的抵销权行使只能是债权人提,不能是债务人和管理人主动提出,跟民法不一样,民法中双方都可以提出。破产法中只能是单向提出。
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