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破产法抵销权与民法抵销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08-25    作者:辽宁同文-田丽群
破产法抵销权与民法抵销权的区别

















































NO.1
前提条件不同

在民法中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互负债权债务;双方债权债务的标的指向同一种类;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已到期。

而在破产法中,对于抵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并不要求彼此的债权债务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给付,即不受品质和种类的影响。也不要求双方的债权债务是否到期。只要被受理破产,未到期的债权通通视为已到期,这就跟民法中的抵销权不同了。

NO.2
提出抵销的主体不同

破产法中的抵销权行使只能是债权人提,不能是债务人和管理人主动提出,跟民法不一样,民法中双方都可以提出。破产法中只能是单向提出。

NO.3
债权债务形成时间不同

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2



Copyright ©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08003247号-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