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2-08-26    作者:辽宁同文-王明珠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二、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四、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下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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