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简析破产企业法中的融资租赁问题(二)
发布时间:2022-09-01    作者:辽宁同文-吴佳潼

 简析破产企业法中的融资租赁问题(二)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所有权的特殊性
由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属性,出租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并不完整,出租人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需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益让渡给给承租人,仅保留租赁物的最终处分权,其所享有的权益相对于传统上的所有权明显弱化。相对于一般所有权,出租人所有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出租人长期丧失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益。

在一般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可不受限制地解除租赁关系,而融资租赁中的租赁关系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除非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况,否则出租人不享有主动解除融资租赁的权利,换言之,承租人所付价款实际上是购买租赁物所需的价款。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应当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管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承担较重的义务也决定了其应享有相应的权益。

2、出租人所享有的处分权实质上是对于租金债权的处分权。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仅是对租赁物上的租金债权进行转让,受转让方仍应遵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保证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综上,处分权作为出租人所享有的唯一权益,实质上是对于租金债权的处分权。

3、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通常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如法律规定所述,除传统租赁关系中的续租与退租外,承租人可以选择留购。留购是指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免费或支付给出租人名义价款,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租人更关心的是其租金债权是否能够实现。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需要解决租赁物的最终处理问题,所以出租人一般并不希望保留租赁物,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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