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个人破产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15    作者:辽宁同文-孙晓曼

是诚信债务人的经济还魂药?

还是老赖逃债的红色避风港?


中央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于深圳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大胆尝试,授权深圳经济特区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即《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也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2021年3月1日该条例正式实施。

自然人相较于企业,在社会关系中更具直面性。企业走上破产清算的道路,往往还有房产、设备可以拍卖;而当自然人一无所有,尤其是失去劳动能力时,他的躯体、器官却无法标价起售。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怎样保障债权人利益?浅谈几点如下:

1.“他没有身份但有身份证,他不是社会人儿但他交社保”——债务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

2.“大债主把关,严防小债主被策反”——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

3.“金饭碗不是饭碗”——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4.“断人脉、失商机、丢客户,代价惨重”——考察期内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监、高。

5.“没有围墙的徒刑、无处可逃的枷锁,禁止摆烂”——三年考察期限(可延2年)。


综上,对于该“个人破产制度”,往往充满投机憧憬的债务人未必符合申报条件;而符合申报条件的债务人,却害怕被申报。因舍不得退隐这场商业江湖而激发出的债务人诚信经济,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以上为个人观点、部分解析。欲系统了解“个人破产制度”,请详细阅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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