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管理人处理租赁物的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通常约定,在租金付清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出租人,因此管理人在通常情况下允许所有权人行使破产取回权取回租赁物。
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所带来的直接影响便是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在承租人已支付租赁物大部分价值的情形下,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无疑会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的减损。
此外,破产程序中出租人同时要进行债权申报,而管理人势必需要考虑出租人取回的租赁物价值的核减问题。对于租赁物价值的核减会决定出租人本身的债权数额,进而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份额,若处理不善将危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产生大量债权确认诉讼等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