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租赁物增值的情况下,管理人应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在租赁物增值的情况下,管理人应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是对全体债权人最为公允的一种处理方法。
管理人的选择权是《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权利,而出租人的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出租人的权利,在二者规定相冲突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另外,此处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其实质上已经表明了出租人在其债权范围内对于租赁物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并没有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简析破产企业法中的融资租赁问题(六)
——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妥善处理租赁物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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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租赁物增值的情况下,管理人应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在租赁物增值的情况下,管理人应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是对全体债权人最为公允的一种处理方法。
管理人的选择权是《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权利,而出租人的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出租人的权利,在二者规定相冲突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另外,此处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其实质上已经表明了出租人在其债权范围内对于租赁物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并没有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二、租赁物减值的情况下,最佳方案是管理人与出租人达成一致意见,接受出租人的委托,代为以公开方式处理租赁物 管理人与出租人达成一致意见,接受出租人的委托,代为以公开方式处理租赁物。管理人在确认出租人申报的债权时,从出租人申报的债权总金额中减少租赁物变价金额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其中的必要费用包括:运输费用、仓储费用、拍卖或变卖费用、管理人报酬等必要费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