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
发布时间:2022-09-26    作者:辽宁同文-田丽群


一、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什么

  •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 保证法院中立地位;

  • 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 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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