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相对人破产,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保存权?
发布时间:2023-01-12    作者:辽宁同文-胥祥林

《民法典》五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保存权,也规定了相对人破产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保存权。即相对人破产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相对人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代位保存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破产债权主体:

债务人


申报主体:

债权人本人以债务人名义向相对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尚未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3.因债务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申报材料:

除需要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权人符合《民法典》五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证据材料。分别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尚未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因债务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申报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代位申报债权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即债务人向相对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不产生《民法典》五百三十七条由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债权人直接参与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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