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强制清算企业无法清偿或无法全面清偿后相关权利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1    作者:辽宁同文-吴佳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8条规定,人民法院已无法清偿或无法全面清偿为由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相关权利义务人的责任如下:


一、

终结清算程序后,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应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实际控制人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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