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关于《企业破产法》【申请主体】的相关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13    作者:辽宁同文
第七条  【申请主体】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首先明确了债务人自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三种类型: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与之相对的是,债权人仅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得向法院提出与债务人和解的申请。此外,企业法人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向法院申请企业法人破产清算。

相关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参考观点】

一、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是广义的破产程序,其包括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三种程序,相应地,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选择适用的具体程序,并据此提出相应的申请。

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通常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同时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不在债权人举证责任范围内。因此,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法院即可当然推定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因此,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①。

三、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此款规定的目的在于,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及时启动,避免清算组或其他清算义务人久拖不决导致债务人财产减损或被恶意转移、藏匿,损害债权人利益。但是,规定此种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申请权人,尤其是不排除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权利当债务人破产原因成就时,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本条文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在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且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由于债务人对所有债权均负有清偿义务,故债权人以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不应以债权人在此情形下无申请权为由不予受理。

①参见宋晓明、张勇健、刘敏:《《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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